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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1.中華民國90年1月10日苗栗縣政府(90)府行法字第9000003793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防制犯罪,對在本縣轄區協助拘
捕人犯而傷亡者,予以濟助,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苗栗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單
位。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於警察拘提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逃脫人犯時予以協助
者。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第四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濟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死亡者:發給撫恤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發給殯葬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
二、身心障礙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台幣三萬元至
五萬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障礙 (植物人除外) :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
每月給與新臺幣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二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二萬元
生活費。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一
萬元生活費。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三、傷勢嚴重住院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二萬元至三
十萬元。
四、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恤金並發給殯葬費,或
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
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前項關於給與植物人、極重度障礙、重度障礙及中度障礙者生活費濟
助,於痊瘉至輕度殘障或死亡時停止發給。至於障礙等級之認定應參
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分類,並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加以認
定。
第五條
依前條規定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恤金、殯葬費之期限及手續如下:
一、期限:請領醫療費者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
理。但需長期治療始能痊癒,經於上述期間內向該管警察單位申請延
長,且經警察單位報請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請領慰撫金、殯葬費,自傷殘或死亡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除
情形特殊外,逾期不受理。
二、手續、醫療費、慰問金之申請,由受傷或障礙者本人具領。撫恤金之
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三、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恤金及殯葬費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有關
證明文件、收據、就醫、殘廢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送由事故發生
地該管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局依規定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規定負有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職務之人員,不適用之
。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