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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路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6 日
1.中華民國98年06月06日府法制字第0980131992號令發布全文17條,自發
布日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社會治安、保障人民權益,並健全彰化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所屬
村(里)辦公處路口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路口錄影監視系統,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縣鄉(鎮
、市)公所及所屬村(里)辦公處,設置於治安及交通要點之路口攝錄影
音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警察局。
主管機關得將受理申請、辦理會勘、查(審)核及調閱事項委任轄區警察
分局執行之。
第四條
設置路口錄影監視系統應基於治安維護及交通監控之必要,不得針對特定
標的或私人處所。
第五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所屬村(里)辦公處設
置路口錄影監視系統,應檢附監視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器位置及管理
人名冊等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不適用前項規定,並有設置優先權。
第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所設置之路口錄影監視系統,必要時得統籌規劃、整合
及運用之。
第七條
本縣縣民認有設置路口錄影監視系統之必要時,得填具建議書向主管機關
提出。
第八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建議後,應於一個月內邀集相關人員共同會勘;並得通
知建議人到場說明。
第九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第七條之建議案件得設置路口錄影監視系統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組織及審查程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十條
路口錄影監視系統應指定管理人,負責保管維護事宜。管理人變更時,應
辦理移交,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設置路口錄影監視系統應編列管理維護經費,以維持錄影監視系統正常運
作。
第十二條
路口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應予保密。
第十三條
路口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其調閱及複製並
應詳予記錄。
主管機關及所屬單位基於偵查犯罪、交通事故鑑定或其他公務上之需要,
得調閱及複製前項影音檔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以外之人為維護本身權益得依行政程序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
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指明特定時段,經當地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向管理人
調閱或複製。
如因時間急迫,不及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報請當地警察分駐(
派出)所派員會同調閱。但應補辦申請手續。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得查核路口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維護及其攝錄影音檔案保存情形
,管理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