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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3號令訂定發布,並
自103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302132313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宣導警政政策及法令等業務,特設警察廣播
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二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
服務。
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
三、節目之企劃、研究、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
四、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
五、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
六、其他有關警政宣導事項。
第三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
任第九職等。
第四條 本臺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五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
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