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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委製節目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1、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警廣企字第
1040000310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警廣企字第
1050009968號函修正訂定。
3、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1050873567號函修正訂定,
並自106年1月1日公布網站施行。
一、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求委製節目經費收入
公平、公正、公開,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 委製:指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委託本臺製播節目。
(二) 委製節目:指利用本臺進行播送,以供公眾收聽之節目,其內
容應以維護治安、改善交通秩序、協助緊急救難、災害防救及
其他政令宣導為限。
(三) 專訪:指對特定主題,邀請相關人士於節目中進行訪談。
(四) 撰稿:指於製作節目時,為特定宣導目的而撰寫之插播文稿。
(五) 配音(樂):指將節目帶配上適當之音樂(效),使節目效果或段
落分明,以增加可聽性。
(六) 演播:指以廣播劇或劇化方式宣導之插播。
(七) 審聽:指節目帶或插播帶完成製作後,於播出前檢核其內容。
(八) 語言:指採國語以外,指定以閩南語、客家語、地方語言或外
國語方式製播。
(九) 評選:指廣播劇或劇化宣導插播等之公開評審遴選。
(十) 自行提供製播帶:指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自行提供其製作之
插播帶,於本臺播送。
三、委製節目收費金額及價差優惠規定如下:
(一) 依播出頻道、區域、時段區分三級收費(如附表一)。
(二) 依委製合作時間區分折數收費(如附表二)。
(三) 專訪:分區域收費(如附表一)。
(四) 指定撰稿、配音(樂)、演播、審聽、主持人、秒數、語言、頻
道、時段、期間、評選或自行提供製播帶者,費用另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