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航空警察局處理違反民用航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1.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航警秘字第 0980010897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航警秘字第101000992
0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航警後字第10700351
612號令修正
4.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航警後字第112002821
3號令修正
一、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民用航空法事件,依循適當
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
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民用航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三、依本裁罰基準裁處時,仍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
(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二)所生影響、(三)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四)受處罰者之資力
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