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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21 日
1.中華民國84年7月22日教育部台(84)技035715號函核備
2.中華民國84年8月21日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人字第3164號函訂定
第一條
本校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設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評審有關教師之新聘、改聘、不續聘、延長服務、解聘等事項。
二、評審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三、評審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四、評審有關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師應行評審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除主任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各科
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校長就本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中遴聘
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其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另行改聘委員補
足任期。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教育長、主
任秘書及人事主任兼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依職掌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議
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
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
代理;遇有關其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決議事項須陳請校長核定後,以本校名行之。
第九條
不服本委員會對第二條第一、二、三、四款決議事項者,得於收到本校通
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申請復審。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
限。
第十條
本委員會受理申請復審案件後,應於二週內召開臨時會議審議,復審結果
經陳請校長核定後,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並得成立專案小組先行調查後
再行審議。
第十一條
本校各科得組織教師評審小組,初評該科有關教師評審事項。
第十二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層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校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設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評審有關教師之新聘、改聘、不續聘、延長服務、解聘等事項。
二、評審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三、評審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四、評審有關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師應行評審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除主任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各科
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校長就本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中遴聘
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其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另行改聘委員補
足任期。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教育長、主
任秘書及人事主任兼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依職掌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議
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
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
代理;遇有關其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決議事項須陳請校長核定後,以本校名行之。
第九條
不服本委員會對第二條第一、二、三、四款決議事項者,得於收到本校通
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申請復審。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
限。
第十條
本委員會受理申請復審案件後,應於二週內召開臨時會議審議,復審結果
經陳請校長核定後,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並得成立專案小組先行調查後
再行審議。
第十一條
本校各科得組織教師評審小組,初評該科有關教師評審事項。
第十二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層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