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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認定處理原則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1.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30873491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9 點,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