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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34)平捌字第 24807 號令訂定
全文 19 條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月七日更正第 17 條之文句
5.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58)台法字第 4443 號令修正
第 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62)台法字第 7327 號令修正
全文 25 條
7.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70)台法字第 2937 號令修正全文
24 條
8.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70)台法字第 8703 號令修正發
布第 9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四日行政院(85)台法字第 3006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3、5、16~21、2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87)台法字第 55621 號令
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
8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屬「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
11.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00013401號令修正發布第
2、4、8、13、20、21、22、2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