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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
會銜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1.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0466號、經濟部經商字第
09402052190號公告會銜發布訂定
2.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13132號、經濟部經商字
第10902025950號公告會銜發布修正
3.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1719號、經濟部經商字第
10902031010號函會銜勘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