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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事項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1.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0950165160號函
2.中華民國97年08月28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0970105940號函修正
第15點,自中華民國97年07月15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1年10月05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1010138766號函修正
第16點,自中華民國101年09月06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10600475333號令修正
第14點及第15點,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10600832233號令修正
第15點,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10801487513號令修正
全文,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1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11100658774號令修正
全文,自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1120177882號令修正
全文,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