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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1.中華民國94年3月2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70870388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808719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 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
「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
轄,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