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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機關協勤民力人員範圍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1.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80871369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點;並自96年6月1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7089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警察消防海巡空勤機關
協勤民力人員範圍)
3.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508724533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2661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