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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1.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80871370號令訂定全文11條
;並自96年6月1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70892 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1、3、7、9、11條條文;除第3、9條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外,
自99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
發給辦法)
3.中華民國106年12月3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37773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7條所列
屬「海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
屬機關(構)」管轄;第9條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
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8700893號令修正發布第2
、3、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