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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1.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70870905 號令訂定全文16
條;並自97年1月1日施行
2.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90871914 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 1、5、7、9、16 條條文;並自99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警察
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3.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00103號令修正發布第4
、5、10、14、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5條所列
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擔任委員事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
「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
4.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30813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