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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1.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74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51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
及第 1、3、6、7 條條文 (原名稱: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
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3.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
~5、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3條所列
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
管轄,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第7條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擔任委員事項,自107年4月
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