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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1.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609211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13 條;並自93年9月3日施行
2.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600342332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1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2、4、11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
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之權責事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3.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900437221號令修正名稱
為「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
員子女教養辦法」,並修正全文(原名稱: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
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4.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240012711號令修正發布
第5、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