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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1.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609211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15 條;並自93年9月3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600342332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2、3、13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
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之權責事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3.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900437221號令修正名稱
為「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並修正全文(原名稱: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
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
4.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1162號令修正第5、
10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