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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1.中華民國68年12月21日行政院(68)台政壹字第 28571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69年1月17日內政部(69)台內警字第 55180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88年12月8日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 8805377 號令修正發布
第 5、16、1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092007611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警察機關警佐待遇人員暫行
管理辦法)
5.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608714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008718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8、9、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13條所列
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
管轄,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7.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19353號令修正發布第
6、14 條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
8.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03143號令修正發布第
9、14 條條文,自10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