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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1.中華民國65年1月17日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 0167 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 42 條
2.中華民國72年11月21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6454 號令修正公
布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
3.中華民國86年5月21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1886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1~14、17、18、22、23、26、27、29~31、33、3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8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10、16、21、3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39030 號令修正公布
第 6、20、3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7-1、40-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93年9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569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3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5-1、36-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021 號令修正公布名
稱及第 2、5、6、13~14-1、17、18、20、22、28~31、33、37、39、
40-1 條條文;增訂第 10-1、30-1、35-2、39-1 條條文(原名稱:警
察人員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39-1條所
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
」管轄,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8.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1501號令修正第22條附表1
9.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901號令修正第35-1、
36-1條條文
10.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3991號令增訂公布
第37-2條文;並修正第3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