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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1.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0910076487 號令、國防部鐸
錮字第 091000163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46 條;並自民防法施行之
日施行
2.中華民國93年9月3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6556 號令、國防部制剴
字第 093000088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3、5、7、10~18、20~25、
29~3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7021 號令、國防部制
剴字第 093000126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4條
第3項、第4項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
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
4.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7451號、國防部國規
委會字第1030000036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
5.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30872394號、國防部國規
委會字第1030000026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6.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2079號、國防部國規委
會字第1110169812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