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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91年12月2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10076832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12 條;並自民防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6
條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之權
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屬直轄市、縣
(市)後備指揮部」管轄
3.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408712153號令修正發布第6
、7、9、12條條文
4.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02973號修正發布第6條
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