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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會銜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1.中華民國89年9月20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89)署巡岸字第0890006726
號令、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81604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4條;
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巡安字第 09600186701號令
、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6103320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5~9、12
條條文(原名稱: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 2 至 13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
機關」管轄,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
構)」管轄;第12條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107
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