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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1.中華民國89年7月18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 8981507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13 條;並自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904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101年7月4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3條
所列屬「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3條所列
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
政部移民署」管轄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 3 條所
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
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3.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8781772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