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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1.中華民國90年6月6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10770 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 3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50541 號令修正公布
第 4、11、3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0980006249 號令發布定自98
年4月13日施行
3.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52551 號令修正公布
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12 條
第 1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
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01號修正公布第5、
1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