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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1.中華民國91年10月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10076416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3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72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10、15、17~19、21、26、28、31、32條條文
3.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40100463 號令修正發布第3
、15~19條條文
4.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808720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8、35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5.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00872433 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3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9條
、第23條第1項所列屬財政部「關稅總局」及「關稅局」之權責事項,
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管轄
6.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308714563 號令修正發布
第2、11、15條條文
7.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708724943 號令修正發布
第15、19條條文
8.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8718493號令修正發布第
8、15條條文
9.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32942號令修正發布第
8、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