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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規範射擊動
能低於二十焦耳/每平方公分之低動能槍枝(以下簡稱低動能槍枝)及其
零件輸入審查作業,以防止非制式槍枝之改造危害治安,特訂定本規定。
能低於二十焦耳/每平方公分之低動能槍枝(以下簡稱低動能槍枝)及其
零件輸入審查作業,以防止非制式槍枝之改造危害治安,特訂定本規定。
輸入經濟部公告限制輸入貨品表之第9304.00.00.40-7號「射擊動能低於
二十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或第9305.99.00.10-4號
「射擊動能低於二十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枝零件及
附件」貨品,應向本部提出輸入申請。
前項申請,應於輸入三十日前提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所衍生費用,
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十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或第9305.99.00.10-4號
「射擊動能低於二十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枝零件及
附件」貨品,應向本部提出輸入申請。
前項申請,應於輸入三十日前提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所衍生費用,
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初次依前點規定申請輸入各該品牌、型號之貨品,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輸入申請表。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公司、商號者以負責人為申請人。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產品出廠證明或購買證明文件。
(五)產品型式文件圖說。
(六)產品具他國認證標章說明文件。
(七)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前項第五款之產品型式文件圖說,須檢附照片及爆炸結構圖說。產品為可
拆解部件之低動能槍枝及槍管、滑套、槍機等零件者,須同時檢附清晰可
供檢視內部構造之照片或圖說。
(一)輸入申請表。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公司、商號者以負責人為申請人。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產品出廠證明或購買證明文件。
(五)產品型式文件圖說。
(六)產品具他國認證標章說明文件。
(七)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前項第五款之產品型式文件圖說,須檢附照片及爆炸結構圖說。產品為可
拆解部件之低動能槍枝及槍管、滑套、槍機等零件者,須同時檢附清晰可
供檢視內部構造之照片或圖說。
第二點第一項所定貨品,由國內廠商製造,因參加展覽、樣品或產品退運
等特殊原因,出口後須復運入國者,得專案提出輸入申請,不受第二點第
二項規定申請期限之限制。
前項專案申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輸入申請表。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產品出口證明,含明確型號及數量。
(五)產品型式文件圖說。
(六)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前項第五款之產品型式文件圖說,產品為可拆解部件之低動能槍枝及槍管
、滑套、槍機等零件者,須檢附清晰可供檢視內部構造之照片或圖說。
等特殊原因,出口後須復運入國者,得專案提出輸入申請,不受第二點第
二項規定申請期限之限制。
前項專案申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輸入申請表。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產品出口證明,含明確型號及數量。
(五)產品型式文件圖說。
(六)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前項第五款之產品型式文件圖說,產品為可拆解部件之低動能槍枝及槍管
、滑套、槍機等零件者,須檢附清晰可供檢視內部構造之照片或圖說。
申請人依前二點規定申請輸入第二點第一項所定貨品(以下簡稱輸入申請
),應檢附之文件缺漏或不合規定,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次
數達二次仍未補正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應檢附之文件缺漏或不合規定,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次
數達二次仍未補正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產品結構、材質有不易判別情形者,本部得通知輸入申請人提供樣品或到
場說明。
場說明。
本部受理輸入申請,扣除前二點規定補正期間及通知到場期間,應於三十
日內完成審查。
日內完成審查。
本部審查輸入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槍管、滑套、槍機、轉輪為金屬材質,經審認不易於改造為非制式
槍枝者,核發輸入同意文件。
(二)槍管、滑套、槍機、轉輪非屬金屬材質者,核發不列管證明。
(一)槍管、滑套、槍機、轉輪為金屬材質,經審認不易於改造為非制式
槍枝者,核發輸入同意文件。
(二)槍管、滑套、槍機、轉輪非屬金屬材質者,核發不列管證明。
同意輸入許可,應作成處分書,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名稱、公司或商業登
記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負責
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製造商基本資料: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其他事項:生產國別、廠牌、型式、發射適用彈丸規格(材質、直
徑及重量)、射速(公尺/秒)、動能(焦耳)、單位面積動能(
焦耳/平方公分)及有無打擊底火裝置等資訊。
(四)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槍枝內部結構不易於書面審查判斷者,本部得取得申請人同意,於輸入同
意文件附加條件,附加貨品應先由海關送本部實體審查,檢視無改造槍枝
之虞後始得輸入;其經退運者,相關衍生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名稱、公司或商業登
記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負責
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製造商基本資料: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其他事項:生產國別、廠牌、型式、發射適用彈丸規格(材質、直
徑及重量)、射速(公尺/秒)、動能(焦耳)、單位面積動能(
焦耳/平方公分)及有無打擊底火裝置等資訊。
(四)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槍枝內部結構不易於書面審查判斷者,本部得取得申請人同意,於輸入同
意文件附加條件,附加貨品應先由海關送本部實體審查,檢視無改造槍枝
之虞後始得輸入;其經退運者,相關衍生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本部核發之輸入同意文件及不列管證明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日起二年,期
滿應重行申請。
查獲偽造或變造輸入同意文件者,依法處理。
滿應重行申請。
查獲偽造或變造輸入同意文件者,依法處理。
前點有效期限期滿後,同一型號貨品重行申請輸入時,除第三點所定文件
外,並應檢附樣品及前次輸入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
外,並應檢附樣品及前次輸入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
本部得配合海關查核需要,公告非屬第二點第一項所定貨品之特定低動能
槍枝品牌、型號及其零件清單。
前項清單所列貨品,應以公告之使用證號辦理輸入,免依本規定申請輸入
。
槍枝品牌、型號及其零件清單。
前項清單所列貨品,應以公告之使用證號辦理輸入,免依本規定申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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