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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一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警械維修事項,特設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 )。
第 二 條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警用武器維修及零件製造。 二、警用車輛之保養及修護。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及車輛檢修。 四、其他有關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維修事項。
第 三 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廠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
第 四 條
本廠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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