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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本規定依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服裝式樣:
(一)衣料顏色:上裝米黃色、下裝紫藍色;冬季外套紫藍色(如附圖一、
二、三)。
(二)帽:便帽,顏色為紫藍色(如附圖四)。
1.前面:應繡有「交通助理人員」字樣。
2.左側:應繡有「僱用機關名稱」字樣。
(三)上裝:
1.男性:
(1)夏季:分長袖與短袖襯衫(如附圖一)。
(2)冬季:翻領拉鏈式夾克,正面對襟,長齊腰帶下,前襟下口袋左右
兩側各開暗口袋各一個(如附圖二)。
2.女性:同男性,但對襟反向。
(四)下裝:為長褲,褲腳不翻邊,左右兩側各開暗口袋各一個,後面臀部
左右各開蓋口袋一個(如附圖三)。
其他配件:
(一)皮帶:藍色(如附圖三)。
(二)領帶:紫藍色(如附圖二)
(三)臂章:(如附圖五)
1.左側臂章為盾形棗紅色,上排繡有「僱用機關名稱」字樣,中排繡有
「交通助理人員」字樣,下排繡有數字編號。
2.右側臂章為盾形黑、黃相間斜紋,上排應繡有「交通助理人員」字樣
。
(四)胸章:布質,長九.五公分、□三.二公分,繡佩於左胸口袋蓋上邊
中央,上排繡有「交通助理人員」字樣,下排為黑、黃相間斜紋標識
(如附圖五)。
(五)袖(手)套:白色反光袖(手)套。
(六)鞋襪:均為黑色。
(七)雨衣:應加反光條,後面應列有「交通助理人員」字樣。
(八)反光背心:V領,前、後片剪接線上方採用螢光橘紅色主布料,剪接
線至下擺處為藏青色主布料,後面應列有「交通助理人員」字樣。
除前點之配件外,交通助理人員不得任意穿著或佩帶與警察服制相同或相
似之其他配件及標識。
有關服裝換季時間,由僱用機關依當地氣候季節情形自行決定。
各機關交通助理人員所著之服裝,至遲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依本規定所定式樣改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