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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一時止 。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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