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九、
同意輸入許可,應作成處分書,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名稱、公司或商業登
記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負責
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製造商基本資料: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其他事項:生產國別、廠牌、型式、發射適用彈丸規格(材質、直
徑及重量)、射速(公尺/秒)、動能(焦耳)、單位面積動能(
焦耳/平方公分)及有無打擊底火裝置等資訊。
(四)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槍枝內部結構不易於書面審查判斷者,本部得取得申請人同意,於輸入同
意文件附加條件,附加貨品應先由海關送本部實體審查,檢視無改造槍枝
之虞後始得輸入;其經退運者,相關衍生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