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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五、
申請人依前二點規定申請輸入第二點第一項所定貨品(以下簡稱輸入申請
),應檢附之文件缺漏或不合規定,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次
數達二次仍未補正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