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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三、
初次依前點規定申請輸入各該品牌、型號之貨品,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輸入申請表。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公司、商號者以負責人為申請人。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產品出廠證明或購買證明文件。
(五)產品型式文件圖說。
(六)產品具他國認證標章說明文件。
(七)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前項第五款之產品型式文件圖說,須檢附照片及爆炸結構圖說。產品為可
拆解部件之低動能槍枝及槍管、滑套、槍機等零件者,須同時檢附清晰可
供檢視內部構造之照片或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