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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規範射擊動
能低於二十焦耳/每平方公分之低動能槍枝(以下簡稱低動能槍枝)及其
零件輸入審查作業,以防止非制式槍枝之改造危害治安,特訂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