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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十五 條
中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總隊所轄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
二、協助處理違反港務相關法令。
三、其他有關中隊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