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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九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聚眾活動與治安、交通、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查報、狀況處
置之指揮、管制及執行。
二、預警查報。
三、協助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四、機動警力之指揮、調度及掌握。
五、各隊組合警力運作之管制。
六、越區辦案管制、通報。
七、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