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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三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國際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督訓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刑事警察隊。
十一、保安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十中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