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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八、
督導及考核:
(一)書面考核:受補(捐)助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附收支明細表
(須詳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實際補捐助金額及支出用途,同一案
件由兩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函送本署備查;其各項支用單據應妥為保管,供本署事後審核
作成相關紀錄。
(二)實地抽查:
1.本署得隨時派員了解申請補助團體辦理情形。
2.本署得由人事室及會計室指派業務相關人員組成推展照護退休警
察人員補助經費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實
際執行情形。
(三)本署考核補(捐)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要求受補(捐)助團體應繳回
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
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