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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五、
本署受理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檢附申請補助計畫、經費概算
表等函送本署審查核定。
(二)申請補助計畫之內容,應包含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
點、參加對象、執行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
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用途)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