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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四、
本要點之補助應由合法全國性退休警察人員團體填具申請補助工作計畫(
以下簡稱申請補助計畫),申請本署審查核定依預算額度每年度分上半年
及下半年二次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