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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三、
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得為下列使用:
(一)辦理會員代表大會、聯誼、藝文等相關活動費用。
(二)辦理會員急難救助、貧困、重病住院或死亡慰問、清寒會員子女進
修獎助等費用。
(三)辦理協助維護治安績效獎助費用。
(四)辦理會刊(訊)發行及其他有關退休警察人員照護事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