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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十、
補發執業登記證作業:
(一)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補發之申請,由原發證警察局
受理。
(二)計程車駕駛人申請補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
3.職業駕駛執照。
4.規格相片二張。
5.執業事實證明文件。
(三)警察局受理時,應先審查申請人是否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有無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所定違規或不得辦理執業登記之情
事。有違反者,應視情節製單舉發、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
記等;確認其合於規定無誤後,於補發之新證加註補發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