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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八、
執業地異動登記作業:
(一)執業地異動,係指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執業。該
異動之申請,由新執業地警察局受理。
(二)警察局受理時,應先審查申請人是否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有無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所定違規或不得辦理執業登記之情
事。有違反者,應視情節製單舉發、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
記等;確認其合於規定無誤後,再通知其按指定日期參加新執業地
之地理環境測驗,並於測驗後,發給成績單。但計程車駕駛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測驗:
1.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前,在同一營業區域內之執業地異動。
2.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後,曾在同一測驗講習區域內參加測驗及講習
合格。
3.五年內曾於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
(三)測驗及格者,應於領得成績單六個月內,檢附該成績單、國民身分證
、職業駕駛執照、執業登記證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向新執業地警
察局辦妥執業登記,並換領新證後,始得執業。但免予測驗者,免檢
附該成績單。
(四)警察局辦理第二款之地理環境測驗時,須參酌申請人執業連續性及區
域考試期間之衡平性,並得單獨舉行地理環境測驗。
(五)警察局經確認申請人符合相關執業資格無誤後,將其資料登錄於本系
統。收繳之執業登記證並於次月五日前送由原發證警察局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