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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七、
執業登記事項異動登記作業:
(一)執業登記事項異動,係指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執業事實等事
項之異動。
(二)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下
列文件,向原發證警察局申請辦理異動登記:
1.國民身分證。
2.職業駕駛執照。
3.執業登記證。
4.執業事實證明文件(非執業事實異動者,免附)。
(三)警察局於受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登記申請時,應審查異動申請資料是
否正確、申請人是否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有無本條例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所定違規或不得辦理執業登記之情事。有違反者,應視
情節製單舉發、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等;確認其合於規定
無誤後,當場於本系統修改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