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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五、
測驗與講習作業:
(一)時間:測驗二小時、講習六小時,合計為八小時。
(二)同一測驗講習區域之警察局得自行、相互委託或委託相關機關(構)
或團體辦理測驗或講習,並應參酌該區域內之報名人數、場地容納人
數等因素,訂定測驗、講習日期。
(三)測驗:
1.包括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等二科,測驗成績分別計算
,各科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
2.測驗所需題目於警政署計程車駕駛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
下載印發。
3.測驗及格者,始得參加講習。
(四)講習:
1.課程包含基本禮儀、服務態度、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地區營
業特性及如何防制被害等。
2.依申請人出席及上課情形等作為評量基準,遲到、早退達十五分鐘
以上、缺席、上課情形不佳或影響上課秩序經制止不聽者,視為未
講習完畢,為不合格。
(五)申請人因故未能按指定日期參加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
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重新指定講習日期,並以一次為限,期間不
得超過六個月。
(六)申請人參加講習完畢後,發給合格成績單;測驗不及格或講習不合格
者,發給不合格成績單,並記載成績或評量紀錄及申請複查規定。
(七)申請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或講習、測驗不及格或講習不合格者,
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八)警察局對於申請人申請複查其本人之測驗成績或講習評量,應提供原
始測驗卷或評量紀錄等影本;發現確有錯誤時,應即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