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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四、
受理申請作業:
(一)汽車駕駛人向執業地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時,須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二份。
2.國民身分證。
3.職業駕駛執照。
4.最近三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正面半
身、白色背景之二吋相片(以下簡稱規格相片)二張。
(二)警察局受理後,處理程序如下:
1.審查申請人是否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有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至第四項所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之情事。
2.經審查有不得辦理執業登記之情事者,應以警察局名義作成書面
處分送達申請人。
3.經審查無不得辦理執業登記之情事者,以書面通知其參加測驗及
執業前講習(以下簡稱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