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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執業登記證:指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二)執業事實: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
2.自備汽車參與計程車客運業經營。
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或其輪替駕駛。
4.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5.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