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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十二、
安檢人員服式及標識如下:
(一)上衣:
1.外套:男性及女性均為西裝式,藏青色系列。左領綴領章,佩帶編
號章於左上口袋蓋上邊中央。
2.夏季:素色襯衣,標準襯衫,藍色系列,式樣與警察制服同,分長
、短袖。左上口袋蓋上邊中央繡佩胸章,右臂繡佩臂章。
3.背心:西裝式,佩帶編號章於左胸中央。
(二)下裝:男性及女性均為長褲,褲腳不翻邊,藏青色系列。
(三)大衣:男、女均為藏青色系列,翻領式,長過膝適度,雙排藍色圓
形大鈕扣各四枚,斜形口袋,後襟開明叉,無肩帶,無腰帶。
(四)孕婦服:深藍色,背心式連身裙。布料以柔軟、舒適及透氣材質為
原則。服裝採左右腰際側邊隱藏式大口袋及單邊拉鍊設計。配合警
察制服換季規定,內搭現著之襯衣。
(五)領帶:深藍底白點搭配藍黃斜條。
(六)腰帶:黑色皮帶。
(七)胸章:長十公分,寬三點二公分,水藍色底深藍色字,書內政部警
政署航空警察局Aviation police Bureau及警徽,綴金黃色邊。
(八)臂章:盾形,式樣與警察臂章同,水藍色底,盾形底邊為灰色飛機
跑道,上段繡金黃色內政部警政署,中間為彩色飛機圖案,下緣繡
深藍色航空警察局及編號。
(九)編號章:長七公分,寬二點五公分,書中華民國、航空警察局、職
稱(中英文併列)及編號。
(十)領章:直徑三公分,上書航空警察局,中間為警徽,下緣書安全檢
查(中英文併列)。
(十一)鞋:黑色皮鞋。
(十二)襪:黑色。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於警察人員執行特殊作業需要著用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