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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二、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政人員: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定之一般行政
人員及技術人員。
(二)學員生:指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
校(以下簡稱警察專科學校)之學員及學生。
(三)實務訓練人員:指警察大學碩士班一般生、學士班四年制、警察專
科學校畢業及特考班結業等接受實務訓練之非現職警察人員。
(四)特殊作業人員:指警察儀隊、樂隊、安檢人員及其他依任務需要得
不著用警察制服之警察人員。
(五)專業警察人員:指執行專屬勤務之機動保安警力、維安特勤隊、霹
靂小組、迅雷小組、交通、國道公路、鐵路、捷運、港務、國家公
園及航空等警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