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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 八 條
管理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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