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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 六 條
本基金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管理會對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由主管機關訂定基金設置管理
辦法規定之。